浙工贸院〔2016〕14号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方案
各二级学院(系部)、部门,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要求,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积极推进高校建设创业学院的意见》(浙教学〔2015〕98号)文件精神,通过积极开展教学改革探索,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切实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厚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土壤,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智力支撑。结合我院专业特点和办学条件,特制定“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方案如下:
一、“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的内涵
(一)内涵界定。浙教学〔2015〕98号文件规定,“在创业学院试点专科学校,开展“2+1”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试点,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在完成专科二年学习后,转入创业学院集中学习培养”。即学生前两年学习其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第三年转入创业学院,学习创业理论与实践课程。
(二)改革教育教学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浙教学〔2015〕98号)文件规定,“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创业学院学分可以替代其他相关专业课程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项目可以替换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训练等活动认定为课程学习,将创业实践与创业项目作为学生考核、评价重要绩点”。
上述两条是实行“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政策依据。
二、“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模式
根据学院多年的实践,结合文件精神、专业和学生的实际,我院“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嵌入式和替代式。
(一)嵌入式“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模式部分专业在现有人才培养方案之外,再增加一个专业(创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定位于该专业的创业方向,新生入学时由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创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二级院系和创业学院共同制定,把创新创业课程嵌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每年都学习一定的创新创业课程,创新创业课程呈逐年递增趋势。学生学习与管理在原所在院系,创业学院积极配合。嵌入式“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模式适应于部分专业。
(二)替代式“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模式
由创业学院制定为期一学年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案,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期末结束前,有创新创业兴趣或意向的学生,经过自愿报名,可以转入创业学院学习。第三学年不再学习原专业的课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学课程和学分,替代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创新创业实践和创新创业项目可以替换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具体办法参考《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为期一学年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案参考现有各专业培养方案第三年的格式制定。共开设网络创业班、文化创意创业班、科技创新创业班等几个方向,供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或创业意向选择。
学生第三学年的学习、教学管理、思政管理等工作完全归创业学院负责。单独组班,单独评定奖学金,毕业前由创业学院将学生第三年的学习档案移交给原所属二级院系进行毕业审核,毕业证仍发原专业毕业证书。班主任由创业学院聘请,由创业学院管理。班主任主要负责教学工作、思政、就业协议、毕业生调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创业学院配备党支部书记及专职辅导员。
替代式“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模式适用于所有专业。
三、创新创业教育培养的知识、能力与素质要求
参与“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生通过系统的理论知识学习以及实践活动,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能力与素质:
(一)掌握创业要素和创业流程;
(二)掌握运用资源,整合资源进行创业的能力;
(三)具备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创业素质;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四、主要课程、师资、考核
主要课程有:战略与商业机会、知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管理能力训练、资源需求与商业计划、创业企业融资、创业精神与新企业、创业者的营销、管理成长企业、创意的产生技术、温商文化、创业体验等。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训和实践课时要占到60%以上。
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包括校内专任老师,校外创业指导老师,温州市名师名家,温州市成功企业家,创业的学生。
创业学院按学院规定,进行严格的教学考核及日常管理。
五、其他
(一)替代式“2+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创业学院负责制定;
(二)“3+2”学制的学生,参考上述办法实行“1+1”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即高职阶段的2年制学习,第一年学习专业课,第二年进入创业学院学习;
(三)本方案的学分替换办法,参见《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浙工贸院〔2016〕15号);
(四)各专业在修订专业培养方案时,建议尽量把专业最核心的课程,在前两个学年安排。
本试点方案,由创业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1月 19日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